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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宅基地的买卖是被允许的,但又有诸多的限制条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是经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且最终取得乡级政府的批准;
2、是转让人与受让人同为本村村民;
3、是受让人无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4、是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须与住房一并转让。
另外,转让人户口应该已迁出本村或者属于“一户多宅或多房”。如系一户一宅,须明确表示不再申请宅基地,且有证据表明其已经有住房保障,如与其他近亲属合户居住。符合以上条件,该房屋买卖有效。
因此,农民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