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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裁员且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裁员的情形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赔偿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等四种情形之一时,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