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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这里的权利包含了行政复议的权利。
关于行政复议的期限问题,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天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需要提醒的是,被处罚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