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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找法网特邀嘉宾律师:怀向阳。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经营过程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经人民法院判决否认公司独立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判令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措施。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
1、在公司成立后股东虚假出资,或出资完毕后股东故意抽逃资金的。
2、公司法人和股东人格混同的。即通常所说的“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误导利益相对方的。
3、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自己优势地位,滥用职权操纵公司决策、经营,用公司与债权人进行交易的表象,掩盖股东、实际控制人私下交易的非法目的的。
4、在公司经营陷于困境后,将优质资产转移另行组建新公司,新设公司脱壳独立经营,来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称刺破公司的面纱,公司法第二十条、六十四条及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中有着相关规定。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