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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国在建筑施工相关法律规定中明确禁止“挂靠”这一形式,然而现实中挂靠的情况仍然禁而不止,并引发施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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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建筑工程挂靠?
山东金仑律师事务所张珈豪律师解答:
建筑业企业挂靠,是指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相应的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自然人为挂靠人。
挂靠的认定标准为:
1、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其他建设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
3、专业分包合同的发包人不是工程总承包人或者专业承包人;
4、施工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管理负责人一人以上,未与施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5、实际施工总承包人、专业承包人与施工单位之间不存在工程支付关系;
6、建设单位不能提供有关资料的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证明等其他。
山东金仑律师事务所张珈豪律师解析:
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应严格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严禁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此类行为容易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安全有重大隐患,造成严重亏损,如果一旦发生纠纷,被挂靠企业则成为被告,挂靠企业逍遥法外。所以在建筑行业中历来被我国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所禁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按照规定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至(九)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张珈豪律师简介
张珈豪,山东金仑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河北工程大学水利水电工程专业,工学、法律复合背景。多年来任天津金带福路文化传播中心法律顾问,对建设工程纠纷、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及不正当竞争等民商事领域有独到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