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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众的婚姻家庭观念和家庭投资渠道日趋多元化,夫妻共同财产成为了维系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基础。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资料图】
网友咨询:
夫妻一方擅自变卖共同财产是否有效?
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樊友芳律师解答:
一方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是有效的。
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另一方有权主张追回,但是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能再主张追回。
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樊友芳律师解析: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约定给一方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如果是在离婚诉讼中发现对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行为,一经认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如果一方在起诉离婚时就夫妻共同财产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也作出了财产保全的裁定,同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查封、扣押或财产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而另一方仍然实施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行为,人民法院这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是在离婚以后另一方发现一方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时效为两年,从一方当事人发现对方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行为之次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樊友芳律师简介
樊友芳律师目前在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执业,擅长婚姻家庭、劳工工伤人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为多家省级厅机关提供过法律服务,欢迎咨询!专业,专注,为您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