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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工伤保险参保对象范围广泛
我县境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λ,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λ),应当为本单λ全部职工或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使他们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和权利。
工伤保险待遇和权利由四部分组成
(一)医疗康复待遇
1)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药费(符合工伤医疗用药范Χ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报销;先由企业垫付,医疗终结后向县社保机构结算。
2)因伤情严重,需要转往外地或者上级医疗机构治疗的,由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填写《玉环县工伤保险转外地诊治审批表》,经工伤职工所在单λ同意并报经办机构核准。
对伤情Σ急的,可以由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院证明先行转院,但自转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经办机构补办核准手续。δ经经办机构批准擅自转往外地治疗的,发生的工伤医疗费自负。
3)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λ按照本单λ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λ按照本单λ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普及型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λ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λ负责。
(二)伤残待遇
1、职工因工伤致残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λ,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职工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职工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职工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职工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职工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职工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职工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职工工资的75%;
2、职工因工致残被伤残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职工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职工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λ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λ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λ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职工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职工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λ按照规定为其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λ补足差额。
3、职工因工致残被伤残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职工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职工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职工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职工工资;
(三)死亡待遇
职工因公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职工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公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ÿ月40%,其他亲属ÿ人ÿ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ÿ人ÿ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供养亲属的具体范Χ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Χ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60个月的职工工资。
二、办理有关工伤保险事项应依照法定程序
1、用人单λ应当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并填报《玉环县工伤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加盖单λ公章,作为参保凭证和缴费依据。
2、用人单λ发生人事变动(调动、¼用、辞退、死亡等),应当在7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并重新核定参保人数。
3、发生工伤应填报《工伤事故报告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及确诊病历,报便民服务中心“人劳窗口”2份(电话:7250504)、社保机构“工伤股”1份(电话:7222022、传真:7278641);患职业病的须提供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医疗诊断证明;
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λ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5、工伤医疗费报销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必须提供:①工伤待遇结算表;②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报告书;③治疗病历;④费用发票及用药清单;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6、申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待遇的,根据所申请的待遇项目提交以下补充材料:
(1)供养亲属户口簿、身份证、公安户籍管理的生存证明;
(2)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无生活来源证明;
(3)学校出具的在校学生证明;
(4)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
(5)养子女的收养证书;
(6)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监督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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