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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条例的规定,我国的工伤保险覆盖全体劳动者,即在中国境内工作的所有职工都可以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水平享受相应的救治和补偿,只是各个单位的出资渠道并不相同。条例不要求所有的单位都参加工伤保险制度,因此,并不是所有的单位都要缴纳工伤保险费。对缴费参加工伤保险制度的,工伤保险的大部分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没有缴费参加工伤保险制度的单位,其工伤职工的所需费用均由本单位承担。
根据条例的规定,对不同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有不同的要求:
一是所有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缴费参加工伤保险制度。这些单位的工作伤害风险度相对较高,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才能分担风险,从而使工伤职工的权益获得保障。
二是国家机关,由于其工伤风险低、经费来源于财政拨款,社会保险自成体系,因此,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不缴费参加工伤保险制度,而是由所在单位,实际上由财政支付。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人事部、财政部规定。
三是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有相当数量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是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这部分单位按照国家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实行工伤保险制度。只有不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才需考虑建立工伤保险等制度的问题。对这部分人群,实行工伤保险制度模式是单一的,还是多种方式的,目前有关方面正在研究,为此,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作了较为灵活的处理,授权由劳动保障部会同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等部门参照条例另行制定工伤保险等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四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与不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相同的办法,以体现待遇平等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