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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合同法》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主要有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审判解释,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检察解释,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
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