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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工伤认定中的“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
一、如何判断“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狭义上是指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即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实际以及与之密切关联的时间,包括准备结束时间、作业时间、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间。
1、准备结束时间系劳动者的工作日(班),为完成生产任务或作业的准备和结束所有消耗的时间;
2、作业时间系指劳动者直接用于完成规定的生产任务或作业所消耗的时间;
3、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因自身的生理需要而必须中断正常工作的时间;
4、工艺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中,因工艺技术特点的需要使工作必须中断的时间。
在认定“工作时间”时,不能简单的仅限于劳动时间,而应包括有上下班时间、加班时间(包括自愿加班时间)、临时接受工作任务时间、因公出差期间、非法延长的工作时间等。
二、如何判断“工作场所”?
“工作场所”,是指职工从事职业活动的场所,其范围具体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劳动者履行工作职责的特定区域,该特定区域是与劳动者履行工作职责有直接联系的区域,例如职工所在车间;
第二,劳动者履行工作职责的不特定区域,该区域虽然不确定,但是又与工作职责有密切关系;
第三,为方便劳动者工作而设置的场所,是劳动者工作场所的延伸,如休息室、洗手间等。“工作场所”不是指职工本人具体的工作岗位,在有多个工作场所的情形下,还包括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毕竟区域。
三、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如何判断?
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或者约定俗成的做法,职工为完成工作所作的准备或后续事务,也就是职工在上班前或者下班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进行搬运、清扫、清洗、准备、整理、维修、堆放或收拾其工具和工作服等辅助性或延续性工作,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要与本职工作具有一定的关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