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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夜总会里,有一些从事的工作内容是组织女性以“模特”为名在夜总会经营场所内开展有偿异性陪侍的活动,为夜总会招揽客源、促进消费,受夜总会制度的约束和管理,并按客户消费情况获取相应报酬。此类人员,与夜总会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吗?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在2021年审理了一起该类似案件,供参考。
我国《民法典》施行后,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方面,也产生了明显的变化。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即明确表示,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因此,《民法典》适用劳动争议纠纷不存在法律障碍。
所以,《民法典》已经不仅仅体现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方面,而是体现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目的。基于合同形成的民事关系,《民法典》当然可以适用。在上述案件中,周某与夜总会签订的合同,涉及到“组织女性以模特为名在夜总会经营场所内开展有偿异性陪侍”内容。法院认为,该合同内容不仅违背了公序良俗,而且明显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禁止性规定。这里提到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可以作为案件审理适用的法律渊源。
但是,在排除工作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在夜总会工作的其他人员,例如保洁、厨师等后勤人员,本律师认为,仍然应当根据双方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发放形式、工作内容等综合确定其是否与夜总会之间形成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