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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同时,它也是广大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那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该如何处理呢?
实践中,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存在两种情况,一是用人单位不续签;二是劳动者不续签。下面分别进行说明:
一、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提出不与劳动者续签合同的,那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劳动者工作每满一年,用人单位应按照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已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工作不满六个月的,按照半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其中,在2008年1月1日前就开始工作的,工作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算。因为2008年1月1日之前,我国施行的是原《劳动法》,而原《劳动法》规定,合同自然期满的,无需进行经济补偿。2008年1月1日之后《劳动合同法》施行,此时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才正式施行,因此,如果在2008年1月1日前即开始工作的,其实际工作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起算。注意,此处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劳动者不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形
这一情形又分为两种情况,下面分述之:
1、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劳动者仍然不续签的,则用人单位不进行经济补偿。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此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同前文所述,在此不再赘述。
2、如果用人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劳动者不续签的,则用人单位还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此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亦同前文所述,在此亦不再赘述。
因此,通过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只有在用人单位以原条件或更好的劳动条件要求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续签的,那在没有其他特殊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都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