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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一:张先生公司前不久发布招聘一位有1年以上网站策划工作经历的职员,李某前来应聘,其回答公司提问及填写履历表时,均称自己做过2年网站策划工作。公司遂与李某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
后经调查了解得知,李某大学毕业后曾在某单位做了两个星期网站策划工作,其后一直待业。公司认为她虚构工作经历,决定将她辞退。李某提出公司无故辞退她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请问,张先生公司能否因其虚构工作经历辞退李某并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答:从张先生反映的情况看,李某前来应聘,应当提供自己的真实信息,如实回答公司的提问,而她虚构自己的工作经历,以致公司对其工作能力作出错误判断,进而与她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公司的具体职位对应聘者工作经历有特殊要求,聘请没有相应工作经历的职员是违背公司意愿的,因而张先生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属于无效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自始无效,因此公司有权辞退李某。
只有劳动合同有效,才存在解除合同的问题,如果劳动合同无效,则无所谓解除,更谈不上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公司辞退唐某,无须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二:某建筑公司长期拖欠工资,时间长达半年之久。工人讨要工资时,领导总是推说现在资金周转困难,要等工程结束以后再一起结算工资。请问这种情形下工人应该怎么办?可以随时解除跟公司的劳动合同吗?
律师评析:
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三)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五十条还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同时,原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法》第三十二条(三)所规定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既包括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的数额,也包括由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
该建筑公司不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人的工资报酬,构成了对劳动者享有劳动报酬权益的侵犯。这种情形下,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建议劳动者到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