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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往往会先经历试用期,但是,在试用期间劳动者按约定付出劳动,但是用人单位又以试用期为由不签订劳动合同。那么,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是否违法?下面由小编为您介绍,带您了解一下。
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这说明,一旦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该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从时间上看,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个部分。无论试用期还是合同期,劳动合同当事人都受同一个劳动合同的约束,双方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来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所以,不按《劳动法》规定单独约定试用期和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的做法都是错误的。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试用期单独订立劳动合同的认定为试用期无效,合同期为正式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不订立劳动合同的,那么也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试用期间需要缴纳社会保险吗?
需要缴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法定的义务,当然也包括试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从劳动法该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的通知》第三条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也就是说,试用期同样属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因此,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自用人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工人向社会保险经办组织申请解决社会保险登记。未解决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组织核定其应当交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依法交纳社保与试用期无直接关系。
《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人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工人向社会保险经办组织申请解决社会保险登记。未解决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组织核定其应当交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组织申请解决社会保险登记。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组织责令其限期交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交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组织能够向银行和其他金融组织查看其存款账户;并能够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组织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组织能够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保证,签订延时交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保证的,社会保险费征收组织能够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交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所以,就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其实不在于是否在试用期还是转正期,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那么便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