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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想要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该怎么注意支付补偿金的问题呢?补偿金和赔偿金有什么区别?下面由小编为您整理介绍。
一、终止合同的补偿
2008年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若单位终止合同也需要支付职工补偿金,但一律从2008年起支付。
假设职工2008年之前有5年工作年限的,此时单位不用支付补偿金,而只需按2008年之后的实际工作年限予以补偿。
注意:如果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必须按职工在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来确认的,不以2008年为界。
二、支付补偿金的标准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三、需要支付补偿金的情形
一般而言,单位依法终止或解除合同,只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可。但如果单位的解除是不合法的,属于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