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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班费的计算标准
根据我国规定加班费的计算有三种标准,即平时加班费,周末的加班费和节假日的加班费。其计算的标准分别是平时工资的1.5倍,2倍,3倍。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的,劳动者可以加班,但是单位必须支付加班费,其计算标准不得低于国家的计算标准。但是合同中或者工会对劳动者的加班工资计算标准另有约定,且其约定的计算标准高于国家的法定标准的,应当予以认可和执行。
二、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均是根据劳动者平时的工资进行计算,其加班费的计算一般都是以时薪进行计算的,则由劳动者的工资除以每个月的平均上班天数,再除以每天应该上班的小时。一般对员工具体工作的小时没有异议,及时有异议也可以通过当地的平均工作的时长进行参考和计算,但是针对于员工的每个月的具体工作计算标准有一定的争议。有些人认为员工的工资应当是基本工资作为基数,其发放的绩效或者是补贴均是不固定的,所以不得作为计算基数;而有些人认为公司所发放的其他资金也是员工应得的一部分,其也应当认定为员工的工资。而根据实践中一般的认定和操作,均以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或者是员工的实际每月的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劳动者在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劳动者可以起诉要求单位支付以前没有支付的加班工资,并列举出应当支付的具体金额。提供能够让法院相应确实存在这个情况的相关证据,如果证据保留在被告方,被告有配合法院进行调查的义务。同时这里的举证责任并不完全是谁主张谁举证,对于加班情况的证据,用人单位承担充分举证和说明的义务,如果不能证明,则根据劳动者的诉请进行判定。所以公司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是法定的责任,劳动者给用人单位加班并不是法定的义务,其享有自愿决定是否加班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