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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2011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20元
2011年4月1日起,深圳市开始实施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从1100元/月调整到132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9.8元/小时调整到11.7元/小时。
最低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限额的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等于劳动者每个月拿到手的总工资收入,其中加班工资,还有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等均不属于最低工资范围。最低工资标准调上去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参加社会保险的计算基数也得跟着标准上调。
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力,全市所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发放工资。我市劳动监察部门将加大检查力度,一旦发现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都将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违规企业将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按规定补发劳动者的工资;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企业向劳动者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情节严重的,还可视情节轻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然有的企业发给员工的工资没有低于最低工资,但加班工资计算的基数低于最低工资,这也是违法的。此外,不管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是否在4月1日前签订,也不管是固定期或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低于新公布的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在4月1日以后再发放工资时都要自动调整,严格按新标准来执行。而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后,企业以前与员工书面约定了津贴、福利待遇等标准的,不能因为最低工资标准的上调,而取消津贴和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