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备2022018928号-30 投诉举报:315 541 185@qq.com
【资料图】
俗话说,熟人好办事。但实际上,熟人可不一定好办事,甚至有可能是诈骗分子的“套路”。近日,蕉岭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被告人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
原来,2020年7月开始,徐某以某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员工的身份,虚构公司有内拓内销渠道贷款业务,采用“为其帮忙办贷款冲业绩”“提升额度”“办贷款赠送保险费”等理由引诱其朋友办理信用贷款后,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将全部或部分放贷款转账到其指定的所谓内拓内销银行账户内(实为徐某私人银行账户),承诺公司会按照贷款的约定进行分期还款,无需被害人还款。后期徐某为便于其继续实施诈骗,还制作虚假的《内拓内销渠道贷款存续托管证明》并加盖伪造的合同专用章。
2022年11月,徐某因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被害人的到期贷款,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查,2020年7月至2022年11月,徐某对杨某、钟某等18人实施诈骗,共骗得495.98万元,徐某先后转给被害人共193多万元用于还贷款,其余款项均被其挥霍一空。
蕉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实践中,借款人因受到诱导而办理本不需要的贷款,或办理与实际用途不符的贷款的情况时有发生。消费者应当合理评估自身消费、投资及贷款需求,防范“被激发”的贷款及理财冲动,诚信申请并理性使用贷款,切勿轻信“内拓内销贷款业务”“内部理财产品”“仅通过办理经营贷款就能进行投资的高收益投资产品”等。
值得注意的是,贷款的实际用途和实际用款人不影响贷款合同主体的确定,即使名义上的贷款人并未实际使用借款,其仍应根据合同相对性,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近年来,银行贷后管理日趋严格,审查手段更为全面,一旦银行在跟踪检查中发现实际用款人违规使用贷款,随时可能提前收回贷款,导致名义借款人征信受损,并承担违约责任。
南方+记者陈萍
通讯员方静娜
【作者】陈萍
【来源】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