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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告廖先生迟迟未归还借款给原告邱先生,原告邱先生请求判决廖先生归还其借款人民币18000元及利息。
案件经过:
2013年间,邱先生经人介绍认识廖先生,两人经过交往后结为朋友。2014年5月25日,廖先生以业务需要向邱先生借款人民币18000元,并写下《借条》给邱先生执存。之后,邱先生电话催促廖先生归还借款,廖先生均以各种理由不归还借款并拒不接听邱先生的电话。并提交《借条》佐证。
被告廖先生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
案件结果:
原告诉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廖先生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归还借款人民币18000元给原告邱先生。
二、被告廖先生应从2015年1月8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届满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民币18000元的利息给原告邱先生。
律师说法:
债权债务诉讼应该注意的地方:
第一,债权人首先考虑这种债务关系是否合法。
第二,计算该债务纠纷发生时间至起诉时间是否在2年之内。如果是,则可以正常诉讼;反之,如果超过2年,则认为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法律不予保护。
第三,应该考虑债务人的保证是否已经超过6个月。如果在6个月之内,则债权人的权利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最后,要向法庭提供哪些证据。随着名律的日益健全,证据在民事审判中已经成为定案的依据,如果当事人不能向法庭提供有效的证据,就只能承担因此带来的不利后果。因此,在诉讼讨债,打债务纠纷官司中,当事人能否胜诉,提供的有效证据就显得越来越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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