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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所需的材料
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的房屋,可以办理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主债权合同原件、抵押合同原件;
(四)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五)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抵押合同中有约定的除外)。
二、
房屋抵押权如何实现
实现房屋抵押权是抵押权人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即须有房屋抵押权存在、须债务履行期届满、须债权未受清偿、须债权人对债权未受清偿没有过错。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拟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的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分配;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第(1)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三、
预告登记后的抵押权怎么实现
预告登记后的抵押权一般通过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