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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人身损害事件后,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对责任人进行追偿,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对损害进行赔偿。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生活中常常会发生人身损害事故。损害发生后,在寻求权益救济过程中,受害方均有这样的趋利心态:按照有利于自己的标准获得较高的赔偿。然而如果索赔对象、标准不同,选用法律不同,结果就可能大相径庭。
侵权与违约请求权竞合,哪个有利选哪个
案例
2007年春节刚过,山东省昌乐县农民赵某购票乘坐本县运输公司的客车前往北京打工。途经河北省境内时,客车与当地一辆货车发生追尾事故,交警部门认定事故由货车驾驶员负全责。本次事故致使赵某身体多处受伤,先后支付医疗费1.2万多元。伤愈后,赵某向县运输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但该公司以己方无责任为由加以拒绝,并提醒他应找本次事故的肇事方索赔。赵某心想,如果到相隔千里的河北省寻求索赔,不仅路途遥远,而且费时耗钱,心里不禁感到左右为难。后在律师的指点下,赵某以客运合同纠纷为由将县运输公司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判决运输公司赔偿赵某各项损失1.63万元。
点评: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存在请求权竞合的现象,属于“多因一果”,即损害后果既是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又是违约人的违约行为所致,而且侵权人和违约人常常不是同一主体。此时,如果舍弃侵权诉讼而打违约官司,即向违约人提起违约之诉,则可能会更便利。
高楼住宅玻璃炸裂应该找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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