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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件是英美合同法中的概念,指合同赖以成立和有效的各种情况。航空运输条件就是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制定的承运旅客、行李和货物的规定。它是航空运输合同的核心内容,集中体现了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以及违反合同时应当承担的责任。航空运输条件实际上就是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旅客、托运人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航空运输条件必须公布。一般来讲也称航空运输合同条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制定其运输条件,就是用来约束自己和对方当事人,从而使航空运输活动能够协调有序地进行。
航空运输条件的内容十分细致、全面,是对航空运输合同内容五要素(标的、数量和质量、运价、合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的具体化。为防止承运人一方利用航空运输合同是附和合同这一特性将不公平条款强加给运输使用人,国际航空运输公约和各国立法基本上都把运输合同条件法定化,成为强制性规定。1929年《华沙公约》和1955年《海牙议定书》有关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条款可以说是缔约国之间法定的国际航空运输合同条件,而《民航法》第九章中有关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也将成为我国航空运输合同的共同条件。
目前我国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制定旅客、行李、货物国内运输条件的依据主要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航总局发布施行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和《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国际航空运输几十年的实践中,已经形成为各国航空公司和旅客、货主都认可并遵循的行业惯例,这主要体现在国际航空运输协会通过的各类有关决议和“建议措施”中。鉴于航空运输具有速度快、高科技和国际性等特点,如不遵循国际惯例,就难以维持航空运输的正常进行,所有各国航空公司总是结合实际情况和本国法律对这类“建议措施”予以采纳,我国也不例外。如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在制定国内运输条件时就较好地采纳了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建议措施第1724号运输条件(旅客及行李)》和《建议措施第1601号运输条件(货物)》中的部分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