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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判决侵犯公民信息案
2016年3月,松阳县公安局接报多起以“猜猜我是谁”方式冒充单位领导实施诈骗的案件。经案件串并,警方发现丽水市范围内共案发28起。后过近一个月侦查,警方成功抓获11名犯罪嫌疑人,现场缴获用于实施诈骗的全国各地公民个人信息16.7万条,涉案金额117万余元。
面对如此海量、精准、详细的公民个人信息,当地警方意识到该案背后或许潜藏着另一个不法团伙。于是,民警局通过侦查和查询银行资金往来情况,发现江西籍的廖某斌有在网上大肆出售孕检、银行、车主等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其上家为福建籍的王某泉与河北籍的程某龙。除以上三人外,还有陈某亮、王某辉、杜某和何某耀形成的一个非法销售贩卖个人信息的团伙,并在QQ上专门建立了一个聊天群用于个人信息的贩卖和交换。其中,陈某亮还以蚂蚁搬家的方式通过伪装的邮包,向台湾邮寄数十张成套银行卡。经多方努力,警方将22张已经邮寄至台湾还未派送的银行卡成功截获。
2016年10月,公安机关收网,将涉案人员全部抓获,并当场查获各类公民个人信息2亿余条、银行卡200余套。
经法院审理查明,用于违法犯罪的数据源是被告人王某辉和犯罪嫌疑人库某(另案处理)所提供。
王某辉于2016年2月入侵某部委医疗服务信息系统,将该系统数据库内的部分公民个人信息导出,并进行贩卖。库某于2016年9月侵入某省扶贫网站,窃取了该系统内数个高级管理员的账号和密码,并下载系统内大量公民个人信息数据进行贩卖。随后,库某将其中一个账号和密码转卖给陈某亮,其下载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将该数据以及账号和密码贩卖给了台湾等地的诈骗团伙。
经过数据比对认定,被告人王某辉、程某龙、廖某斌、杜某、王某泉、陈某亮、何某耀以搜索、交换、购买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条数均达到5万条以上,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陈某亮伙同他人通过欺骗等方式获得并非法持有他人的信用卡186张,数量巨大。
综合各犯罪情节,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妨碍信用卡管理罪一审判处陈某亮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王某辉、陈某龙、廖某斌、杜某和王某泉有期徒刑5年到3年4个月不等,并处罚金40万元到6万元不等;以同罪判处何某耀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处罚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编者备注:对应这条法文最大争议点在于什么样的信息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目前没有权威解释,在对于这一点的认定上,通常由各地法院自行对这个点进行裁定。大家在网上查到的大多是学者自己对这条的看法,不具备权威性。这个词条原版编辑有点坑爹,另说明下,条文来源是刑法2011年修订版,编者2013年5月留。
刑法修正案九:十七、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