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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的立法思想在实际的立法活动中的一种具体体现,贯穿于立法的整个过程,立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科学立法原则、法制统一原则、民主立法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以及地方在立法时与宪法和法律不抵触,且体现因地制宜的原则。
一、什么是立法基本原则,立法基本原则有哪些
(一)立法基本原则,是国家立法指导思想在实际立法活动中的具体贯彻落实,是对国家立法意图的总体概括。立法基本原则体现了执法者所追求的法律目的和法律价值,体现了国家在一定时期政权巩固和发展的客观需要,必须与社会实际相适应,必须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
(二)立法基本原则有哪些
1、科学立法原则
科学立法,即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立法原则,具体而言,科学立法原则要求;立法从现实国情出发、立法必须反映客观规律。
总之,建设法治中国,必须科学立法,科学立法是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前提。
2、法制统一原则
在我国该原则在某种程度上是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体现出来的。
3、民主立法原则
民主的立法原则,也可以称之为“民主集中制和群众路线原则”.从根本上说,是指在立法过程中,认真贯彻群众路线,实行“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使国家专门立法机关和群众参与相结合。
4、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
5、地方立法还应该坚持与宪法和法律不相抵触原则、坚持具有地方特色和时代精神原则、坚持增强可操作性原则。
法律规定:
《立法法》第三条: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立法法》第四条: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二、立法的主体是哪些
立法主体是指具有宪法或法律赋予的法定立法权力的国家机关。根据《宪法》和《立法法》,可以列表表示中国的立法主体以及所制定的法律形式。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
三、立法的价值取向
立法价值是指立法活动所能产生的符合立法主体需要的效益.立法诸价值之间常有矛盾或冲突,立法的价值选择或取向,决定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立法者的价值观.本文提出社会主义立法的四方面的价值标准,即社会主义标准,人权标准,功利标准和法治标准,并分别详论了立法中的平等,自由,人权与安全,公平与效益等几个基本价值范畴,认为既要以立法上的权利平等为基本价值目标,又要以权利差别(不平等)作为补充;既要规限自由,使自由法制化以保障自由,又要有立法上不规限的自由,并根据"自由不等价"原理,协调自由与平等,安全,民主等价值的矛盾;立法既要以保障人权为主,又要维护社会安全,二者应在以人权为主导的前提下取得平衡;立法中对权利义务,权力责任等立法资源的配置,既要追求一定历史限度内的公平,又要优化利用立法资源,达到最大立法效益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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