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备2022018928号-30 投诉举报:315 541 185@qq.com
1.房屋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2.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3.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4.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拆迁的补助标准:
(一)补助标准为:临主要街、路(含商业街、市场)的房屋,每年(经营时间不满一年的按月计算)在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增加12%的事实营业补助;非临街的房屋,每年在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增加6%的事实营业补助。事实营业补助和住宅房屋评估价格合计不得超过同区位非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85%。
(二)事实营业面积认定标准为:实际用于营业的房屋建筑面积以被征收房屋实际正在经营使用的面积为准。原则上,临主要街、路(含商业街、市场)房屋的事实营业面积不得超过同一幢建筑主体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60%;非临街的房屋的事实营业面积不得超过房屋被认定的合法建筑房屋面积的50%。
第三十二条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按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被征收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但被征收人能够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腾空交房并经验收合格的,对其配合搬迁的行为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