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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后,提单签发的日期早于实际装船完毕日期的提单。托运人往往要求承运人签发倒签提单以满足结汇的需要,同时托运人往往会向承运人出具保函声明将对于承运人因签发倒签提单所遭受的一切损失负责。倒签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通谋欺骗收货人的严重的商业单证欺诈行为,托运人、承运人应当对于其欺诈行为产生的后果负责,该份欺诈性保函也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买方只有在卖方“不履行其在合同后本公约中的应尽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时,才有权宣告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
本案中卖方交货时间仅仅迟延一天,并不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所以,买方如果以迟延交货一天为由,则无权要求解除合同、拒收货物,只能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既然中方以卖方违约为由提出的拒付与拒收要求不受法律保护,那么应提出何种理由才能保障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