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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曾某与于某共同经营一家日化店,结婚5年来小店一直经营得有声有色。在05年曾某的朋友以其经营的贸易公司的名义向曾某的日化店借款10万元,后来曾某又陆续从此贸易公司进货价值3万。因为资金问题3万元货款一直没有及时给付。07年,曾某与于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协议中确认此前10万元的债权归于某,曾某的朋友对此债权也无异议。离婚后于某找到贸易公司要求归还10万元欠款,而贸易公司却提起此前曾某的3万元进货款未付主张抵销。
分析:1,对于10万元的债务,本是曾某与于某夫妻的共同债务,二人离婚时于某依法分得该债权。故于某有权要求贸易公司归还,如若贸易公司拒绝归还,当承担逾期付款赔偿责任。
2,至于3万元货款,属于再次发生购销关系产生的债务,与本债权没有关系。故最后判决贸易公司归还10万元债务。
要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对外债权,在夫妻离婚后分割给一方,非债权转让,而是连带债权向单独债权转化问题。
高楼住宅玻璃炸裂应该找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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